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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查股票,离婚前对方有股票该怎么查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4:34:55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1,离婚前对方有股票该怎么查询

去开户的证券公司查

离婚前对方有股票该怎么查询

2,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证券账户股票情况

你可以向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查你现在的佣金是多少,b营业部承诺的佣金一般不会有问题,其实这个只要算一下就行了,买入股票的时候只有佣金和过户费(过户费每1000股收1块钱,如果你买的股票价格高股数少的话可忽略不计),也就是说你用买入股票发生的佣金费用除于你的买入金额就是佣金费率了,但一定要找大于5元的佣金去计算,因为每次交易佣金最少收5块,用5块的计算会不准确。
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个人有能力调查核实也可以。法院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不复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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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时公司股权和股票是怎样处理的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股票的约定和处理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以上就是经邦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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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的公司财产信息

在律师代理的大量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时会遇到涉及需要分割对方在公司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的情况,比如:投资、股票、股东权益等。对于这些财产的相关信息在离婚诉讼中是十分有用处的,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往往需要通过到工商局进行企业信息查询的方法获得。根据本婚姻律师的经验,工商部门的查询规定通常有“看人下菜碟”的嫌疑。比如:根据查询者的不同身份而提供或详细或简单的信息。普通老百姓只能获得企业的大致情况,律师会获得稍详细的资料,而公、检、法机关则可以调取全部企业登记信息。这已成为调查公司企业信息的一种常态,无法改变。
要看是事实和法律规定。 如果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对方不能对婚前注册的公司进行分割。但在婚姻期间公司生产、经营的收益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离婚股票怎么分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方。
案情: 2005年,王先生与黄女士恋爱3年后结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给他15万元用于买股票,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股票帐户。婚后,王先生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因为操作需要,有时也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今年,王先生购买的股票已增值至60万元。黄女士婚后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帐户炒股,资金是家庭存款,先后投入了10万元,现在已增殖到20万元。 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急剧恶化,为此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房产,还要求分割股票以及股票增值部分财产。黄女士认为,炒股有亏有赢,王先生有时挪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虽然王先生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哪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她有权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他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他的婚前财产,黄女士无权分割这笔财产。  律师分析:王先生婚前的15万元,是他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45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从家庭积蓄中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已无法区分。  按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王先生婚前投入,但婚后也用家庭积蓄投入经营而增值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股票卖出后分割的话,王先生婚前投入的本金15万元,按法律规定应归其个人。  王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有的股票如没有卖出,既难以按本金分割现金,因市值不确定,又难以按市值分割,人民法院会按照便于操作的原则,按照股票数量进行分割。(离婚律师)
以谁的名议买的就是谁的,不用分。
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也是要分给另一方的。更多财经资讯可去中证网了解。
如果是婚后买的,要一人一半

6,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

在夫妻感情好的时候,“我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但是,到了夫妻感情不好的时候,“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股票作为财产,离婚时该什么分割这个要分为两种情况1.协商解决离婚,股票怎么分如果对共同财产中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在协商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后,依相关规定进行转让。2、法院离婚,离婚股票怎么分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价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离婚财产分割
可以考虑这个方法,离婚双方,以离婚协议判定的时间为准,一方补偿另一方股票市值的一半,获补偿的一方放弃对股份的追偿权,以后不管该股盈利或亏损,都与被补偿的那方无关。实在不行,就只有按比例分配了。
案情: 2005年,王先生与黄女士恋爱3年后结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给他15万元用于买股票,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股票帐户。婚后,王先生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因为操作需要,有时也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今年,王先生购买的股票已增值至60万元。黄女士婚后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帐户炒股,资金是家庭存款,先后投入了10万元,现在已增殖到20万元。 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急剧恶化,为此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房产,还要求分割股票以及股票增值部分财产。黄女士认为,炒股有亏有赢,王先生有时挪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虽然王先生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哪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她有权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他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他的婚前财产,黄女士无权分割这笔财产。黄女士的问题是:1、王先生15万元股金婚后炒股增殖部分她是否有权利分配?2、婚后共有的股票在分割时如何操作?律师分析:王先生婚前的15万元,是他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45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从家庭积蓄中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已无法区分。按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王先生婚前投入,但婚后也用家庭积蓄投入经营而增值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股票卖出后分割的话,王先生婚前投入的本金15万元,按法律规定应归其个人。王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有的股票如没有卖出,既难以按本金分割现金,因市值不确定,又难以按市值分割,人民法院会按照便于操作的原则,按照股票数量进行分割。
协商不成 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7,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及其特点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1. 如果是证券公司股票账户里的股票,可以根据分割日当日的股票市值分割一半的股票或者等值股票价款。2.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获得股权可能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同意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如果股权被他人收购,则你可获得股票的折价款。3.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就可以了。  希望这个答案可以帮到您!
案情: 2005年,王先生与黄女士恋爱3年后结婚。婚前,王先生的父母给他15万元用于买股票,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股票帐户。婚后,王先生经常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因为操作需要,有时也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今年,王先生购买的股票已增值至60万元。黄女士婚后也以自己的名义开了帐户炒股,资金是家庭存款,先后投入了10万元,现在已增殖到20万元。 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急剧恶化,为此黄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房产,还要求分割股票以及股票增值部分财产。黄女士认为,炒股有亏有赢,王先生有时挪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虽然王先生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哪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她有权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他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他的婚前财产,黄女士无权分割这笔财产。黄女士的问题是:1、王先生15万元股金婚后炒股增殖部分她是否有权利分配?2、婚后共有的股票在分割时如何操作?律师分析:王先生婚前的15万元,是他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45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从家庭积蓄中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已无法区分。按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王先生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王先生婚前投入,但婚后也用家庭积蓄投入经营而增值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说明的是:如股票卖出后分割的话,王先生婚前投入的本金15万元,按法律规定应归其个人。王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有的股票如没有卖出,既难以按本金分割现金,因市值不确定,又难以按市值分割,人民法院会按照便于操作的原则,按照股票数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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