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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票上市制度是什么,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样要怎么样才可以上市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8 19:30:29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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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样要怎么样才可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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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贝兴牌的左旋肉碱效果最好.138元,现在购买买2送1免邮还送可可粉请看左旋肉碱8.528.cm官方网站请复制官方网站网址打开

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样要怎么样才可以上市

2,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哪些具体点的

创业板的上市要求比主板市场更加轻松,上市规则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其他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上市程序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  第六步,发行与上市。交易规则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1)股票;  (2)投资基金;  (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4)债券回购;  (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如有其它股市疑问可以去富国环球投资中看看,望有帮助!)
上市规则有以下,由富国环球为你解答: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哪些具体点的

3,什么是IPO管理办法

IPO管理办法凸显三大特点 来源:经济日报 证监会4月28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要具有三大特点。 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从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方面来说,《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但发行人必须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三是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四是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限制的豁免条款。 在要求适当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办法》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首先,对发行人的净利润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要求企业有稳定的盈利能力;二是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规模;三是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其次,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二者设定为替代性指标。《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管理办法》将营业收入指标设定为现金流量指标的替代指标,即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再次,关注持续盈利能力。《办法》 主要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延续了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的要求。《办法》延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明确了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的发行前股本规模。《办法》要求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证券交易所还将在《上市规则》中明确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股本规模。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为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机制,《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 一是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办法》对预先披露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办法》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由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还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的内涵是对发行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监督和指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证券法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情况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 其中包括: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加大其审慎核查责任;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就是说创业版的股票马上就要发行了 ipo就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创业版在中国何止提了10年,几乎年年都在提,这次五一终于要排版了!由于创业板里的公司都属于小型企业,所以股本非常小,所以推出创业版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ipo办法就是给上市的企业和参与炒作的投资者设置一定的门槛,并且给予一定的法律标准进行保护,让创业板可以正常规范的稳定运行!

什么是IPO管理办法

4,公司上市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一、改制与设立   (一)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复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有利于企业业绩连续计算,大幅度缩短了IPO时间,为目前常见的设立方式。   2、新设设立。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券商、律师列出调查清单,全面、详尽地收集企业资料、了解企业情况。审计进行财务建帐、财务规范管理;企业确定筹备工作组,配合中介对企业进行摸底与规范。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后,协助企业制订重组改制的总体方案,根据改制方案制订相关协议,确定拟设立股份公司的规模,确定资产、人员、业务剥离、债务重组问题等。(券商、审计、律师、企业)   2、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围绕改制总方案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手续。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若股东或发起人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审计、评估机构、企业、律师)   3、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即已经出来结果数字,还没出正式报告),确定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企业、券商、律师、审计、评估)   4、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如需要)   如果企业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企业、律师、券商、审计)   5、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律师)   6、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企业、审计)   7、律师起草准备一系列与创立大会有关的材料,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组织机构。(企业、律师)   8、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   (三)新设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券商、审计、律师、评估、企业)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企业、律师)   3、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企业)   4、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律师、企业)   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   二、上市辅导   (一)内容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无限制,结束后股份公司申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及上市   (一)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拟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   3、(主板或者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   4、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三)股票上市   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证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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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股主板市场的上市程序是什么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一、准备阶段  v 确定工作计划  v 确定发行方案和发行时间表  v 确定保荐人/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  二、申报阶段  v 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v 尽职调查  v 整合申报材料  v 1)招股说明书  v 2)发行人申请报告[1]  v 3)发行保荐书  v 4)审计报告  v 5)盈利预测  v 6)内控鉴证报告  v 7)律师工作报告  v 8)法律意见书  v 9)募集资金运用的报告  v 10)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  v 保荐人(主承销商)内核  v 向证监会申报  三、审核阶段  v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初审  v 1)法律审核  v 2)财务审核  v 证监会征求相关政府部门意见  v 根据反馈意见,修改材料  v 证监会发审委核准  v 1)合法合规审核  v 2)实质性判断  v 证监会予以核准  v审核流程概览  阶段1: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等出具的相关文件  阶段2:发行部对申请材料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书面反馈意见,须提供书面答复或补充材料  阶段3: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会前5日须进行预披露  阶段4:通过发审会后,按照证监会规定程序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封卷,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须签署封卷稿招股书  阶段5:证监会根据市场等多种因素,安排发行进度,发行前证监会给予核准批文。  四、发行阶段  v 预路演  v 招股意向书、研究报告、投资故事  v 确定询价区间  v 累计帐簿  v 网上和网下的发行  v 网上路演  v 确定发行价格  五、交易阶段  v 上市公告书  v 市场价格  v 初期交易量  v 绿鞋(即超额配售选择权)  v 研究报告  v 投资者关系  v 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
区分主板和中小板的巨大差别次新股的行情一般产生于震荡的常态行情中,在主流热点逐渐消失,新的主流热点没有形成之时,次新股行情往往成为维持市场人气的主要板块。目前,a股次新股主要在深圳中小板和上海主板上市。上市的背景、规模等因素决定了两者的巨大区别。中小板新股机会把握规律之一:一般低于首日涨幅平均水平的次新股,在其后的表现中更有机会。操作中,一定注意那些首日涨幅偏低的股票,其机会要远大于其他个股。此外,虽然同属于中小板股票,但股本的差异仍然决定了首日涨幅的高度,比如在流通股本超过6000万股以上的5家中小板公司中,剔除中工国际其首日平均涨幅仅为59.38%,远低于4000万流通股本以下品种的水平。规律之二:相对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而言,尽管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要大很多,但其总体也是偏小的,其流动性性比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好。对于大机构而言,其流动性是决定其投资的一个重要参数,而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从后期炒作角度而言,无疑将更胜一筹。何况它们上市首日的定位要低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这类流通股本相对较大的中小板股票应该作为上市后期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品种。规律之三:行业地位差异并不完全决定其后期走势,如远光软件、瑞泰科技等品种,尽管首日定位很高,但其后期走势无一例外地缓慢走低。但化工类股票中江山化工的首日涨幅较低,后期却成为中小板股票中涨幅最大的品种之一。其关键还在于低起点的股票往往蕴涵着价值低估,在表现相对一般的基础类行业中挖掘黑马是一个方向。主板次新股机会把握由于没有小流通股本的优势,主板上市的次新股上市定位拼的是基本面的好坏,其首日定位总体比较合理,特别在相对小流通股本的品种中容易跑出黑马。其市场机会在于:第一,中国国航的破发是一种标志,其后大盘新股的发行节奏有所放慢,当市场环境改变时,此类“受委屈”的公司往往出现爆发性行情;第二,管理层有意让更多的好公司和大市值公司登陆内地股市,一来增加蓝筹数量,二来稳定大盘;第三,股指期货即将在年底正式推出,大盘蓝筹指标股必定会成为机构长期持有的筹码,短期内出现的稀缺性,使得这些股票具有了上涨动力。

6,股票上市的原则与过程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2)公正性原则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3)公平性原则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4)自愿性原则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上市的条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该交易所挂牌上市,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税前收益在250万美元以上,前两年每年的税前收益不得低于200美元; (2)公司净有形资产不得低于1600万美元; (3)公众所持有的普通股的价值总计在1600万美元; (4)最少有100万股股票为公众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东至少有2000个; <6>经常并及时公布公司的一切财务报告。  东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是:(1)上市股本及资本额, 东京附近的公司股份应在1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5 亿日元以上; 东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应在2000万股以上, 资本额10亿日元以上; (2)中小股东的人数应在2000人以上; (3)开设年限5年以上; (4)资本净值在15亿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税前纯利润为: 每一年2亿日元以上, 第二年3亿日元,第三年4亿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后预期仍可维持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上市报告书,应载明主要业务状况、 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及转让状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市况的事项:  (3)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6)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7)股东名册;  (8)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2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  (9)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  (10)股票过户事项的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证券交易所呈报主管机关──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种上市证券的买卖甚至终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以及呈报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实记载。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  (5)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7)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红利期间,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  (1)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须终止上市。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1)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 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2)公正性原则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 于误境的行为。(3)公平性原则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4)自愿性原则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财库股票caikuu]

7,谁知道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   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即可。   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  (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6)公司面临破产;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  (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   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   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   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   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   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   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  (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3)约定日交易: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   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   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证券商须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业务部开设帐户,并保持足够的余额,保证即日清算交割划拨价款之需。   清算交割业务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按"净额交收"的原则,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中,对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其应收应付券数(指某一证券)相抵后的净额。   证券交易所得建立证券集中保管制度,办法另定。在集中保管制度实行时,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通过库存证券帐目划转完成,如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须承担送交或提领证券的全部事务。   证券商参加交易前,按下列金额一次相证券交易所缴存清算交割准备金:   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人民币10万元。   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人民币20万元。   当证券商不履行交割业务时,由证券交易所动用清算交割准备金先为支付,以维持交割的连续性。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违约而不履行办理清算交割的责任。   5.证券的上市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必须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包括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由发行者最迟在其证券上市的3天前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的第二个月起至终止终止上市的当月止,于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按季度或年予交。   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3‰交纳,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上市月费的标准,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按发行面额总额的0.01‰交纳起点为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在证券交易市场第二部上市的股票,其交纳月费的标准提高10%。   暂停上市的证券,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其发行者应按上市初费标准20%的比例重新交纳上市初费。   被终止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已交纳的上市费不予退还。对逾期交纳上市费的,按逾期天数处以应交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起点为1元。   买卖手续费,委托人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的金额数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手续费,起点为5元,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费标准一律为5‰,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征纳的场内交易费:证券商加入证券交易所和参加交易市场交易,须交纳交易费,交易费分年费和经手费两种。   自加入证券交易所的当年起,兼营经纪和自营业务的证券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50000元,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交纳交易年费10000元。   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成交后,须按实际成交的金额(以市价计算,下同)   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起点为3元。   证券商受托买卖和自营买卖成交后,成交各方均按成交金额的0.3‰向证券交易所交纳交易经手费。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障公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证券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深圳证券上市的规定,现将有关条款做一介绍。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上市公司,其股票可被考虑列为第一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以下简称实足营业记录)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以下简称实发股本额)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二类上市股票。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  (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  (1)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元至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  (2)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上市申请公司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股票方可被考虑列为第三类上市股票。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最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股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最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地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个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的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一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得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此外,交易所还规定了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被特别考虑列入第一类上市股票和第二类上市股票的条件,以及第三类上市股票如何上升为第二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如何升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等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上市(申请)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交易所可令其有关证券停牌:  1.未切实履行资讯公司的承诺;  2.未切实遵守深圳证券上市审核规则及其授权规定;  3.未且实履行证券上市合同;  4.董事、监事、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的5%以上的股东,直接、间接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意在操纵或影响其上市证券市况者。   上面所说的资讯公开,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的义务之一,资讯公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业务状况;  2.上市(申请)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  3.所有可能会使上市证券价格波动的事宜;  4.避免上市证券出现虚假或不正常市况的事项。   (一)证券上市费标准   据《证券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上市费标准如下:  1.股票上市费标准:  费用项目/股票类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基本费用比例费用费率500000.06%300000.08%200000.1%  各类股票上市初费最高额35万元   说明:  (1)基本费用为每支股票所应缴付的最少费用;  (2)比例费用为每支股票就其实发股本额中高出其基本股本额部分按比率计算缴付费用;  (3)股票由低类升入高类,其上市初费只需缴付不同类别基本费用的差额部分,不再缴付比例费用。但升类的同时又发行新股的,新股部分按升入类别的比例费用率计算缴付;  (4)股票上市后增加发行的同种股票,按所在类别的比例费用费率计算缴付上市初费。   2.(第一类)股票上市月费标准股本额(万元)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20000-3500035000-5000050000-100000100000以上费率(十万分之一)43210.50.30.2级差(元)1000120015002000150075015002000月费(元)100022003700570072007950945011450   上市月费最高额为1.5万元   说明:  (1)第二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0.5/10万;  (2)第三类股票同级差的费率比第一类高1/10万;  (3)上市月费均按整月计算;   3.优先股的证券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   4.公司债券的上市费,按第一类股票各项费用的50%计算缴付。   5.认股权证的证券上市费,按同类股票的费用标准缴付,认股权行使后,其认购股份只需缴付上市月费,不再缴付上市初费。   6.上市(申请)公司应在签署群众上市合同后5日内缴清上市费和当季度的上市月费,以后每季度的上市月费,应在其前一季度结束前缴清。   (二)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规定,证券经纪商于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受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付身份证影本,委托人由代理人签订受托契约者应加具委任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影本,委托人应于签订受托契约时,留存印鉴卡或签名样式卡,凭同印鉴中签名办理证券买卖委托、交割其他相关手续。委托契约应载各受托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并认定以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细则、公告及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细则为其契约之一部,委托书属于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兰色印制,委托书应载委托人姓名、帐号、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2.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3.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4.书面或申报委托者应黏附函电;  5.买入证券未填明(保管方式)者,视为集中保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委托开户:  1.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雇员;  3.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及公营事业出纳人员;  4.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5.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6.本受托证券经纪商的股东或职员;  7.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许可者。   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开户,以开户者应拒绝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1.曾因证券交易违约记录有案未满3年者;  2.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主管机关通知停止买卖证券未满5年者。   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受托证券经纪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卖出与买入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拖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商得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有严守秘密的义务,但答复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案件时,不在次限。   证券交易所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分下列三种:  1.普通交割买卖:即买卖成交后的次一营业日办理交割;  2.成交日交割买卖: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当日办理交割;  3.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理由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订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有关证券经纪商佣金、交易所经手续费率的标准如下:   证券交易商代客买卖,须成交后按规定比率向客户收取佣金,代客买卖股票按0.3%的比例收取佣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得向参加该所集中交易的证券商(经纪商与自营商)征收交易经手续,其费率规定是:  经纪商按佣金收入的10%计收;  自营商按成交金额的3/10000计收;   经手费按周结算,周末一次向本公司缴纳,拖延或拒不缴纳者,交易所得拒绝其参加该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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