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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687是什么意思啊,如何分析市场价值股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5 06:39:59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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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分析市场价值股票

低市盈率、低市净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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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析市场价值股票

2,除息日除权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什么意思啊

1、 股权登记日:在当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人有权获得分红, 2、 除息日及除权日:股价在当日进行除权处理 3、 现金红利发放日:分红款在这一天到您的账上
除权除息日是指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日子,股权登记日下一个交易日即是除权除息日。   除权除息日买进的股票不再享有送配公告中所登载的各种权利。如果在股权登记日已拥有该股票,在除权除息日将该股票卖出,仍然享有现金红利,送红股及配股权利。 XR:意为除权;XD:意为除息;DR:意为除权除息。   如果是分红利现金,称做除息,大盘显示XD××;如果是送红股或者配股,称为除权,大盘显示XR××;如果是即分红利又配股,称为除权除息,大盘则显示DR××。这时,大盘显示的前收盘价不是前一天的实际收盘价,而是根据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与分红现金的数量、送配股的数量和配股价的高低等结合起来算出来的价格。具体算法如下:   1、计算除息价:   除息价=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   例如:某股票股息登记日的收盘价是4.17元,每股送红利现金0.03元,则其次日股价为:4.17-0.03=4.14(元)   2、计算除权价:   送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24.75÷(1+0.3)=19.04(元)   配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18.00元,10股配3股,即每股配股数为0.3,配股价为每股6.00元,则次日股价为(18.00+6.00×0.3)÷(1+0.3)=15.23(元)   3、计算除权除息价:   除权除息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所分红利现金额+配股价×每股配股数)÷(1+每股送红股数+每股配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20.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送1股,配2股,配股价为5.50元/股,即每股分红0.4元,送0.1股,配0.2股,则次日除权除息价为(20.35-0.4+5.50×0.2)÷(1+0.1+0.2)=16.19(元)。 现金红利发放日,即派息日,就是现金红利发放的日子.以上市公司具体公告为准。红利于派息日计入股东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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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泰证券挂着卖和自己卖手续费是一样的吗

这位朋友不知道,您要表达的意思是什么?您是在华泰开户交易的吗?要是的话,怎么卖都是一样的。要交流股票看法,请加叩叩:1093933587(牵牛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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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 华泰不好 经纪人很差劲... 没服务 说到的做不到 很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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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葡萄美酒夜光杯什么意思

应该是吃着甘甜的葡萄,喝着精酿的美酒,看着手中玲珑剔透的夜光杯。(应该有一万个答案,不能被别人影响形成所谓标准答案认为自己错了,因为这不是科学。我认为就是葡萄+酒+杯
这首诗是唐朝作者王翰《凉州词》里的诗句。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这是我比较喜欢的记兵的诗。楼主问是什么意思,我想应该结合整体诗句来看,读诗不能断章取义,要了解作者写这首诗的背景,才能明白诗人的用意。“葡萄美酒夜光杯”单方面翻译就是很甘醇的酒和很精美的杯子。解释这句还要看后面的句子,“古来征战几人回”,诗人带着如此的沉思,却没有表现出悲伤,而是畅饮美酒、聆听琵琶曲。表现出了诗人对生命的豁达,既然生命是从战场上捡回来的,何不活的潇洒一点。体现了唐朝诗人的豪放。
意思: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出处:唐代诗人王翰《凉州词其一》: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译文: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歌伎们弹奏起急促欢快的琵琶声助兴催饮,想到即将跨马奔赴沙场杀敌报国,战士们个个豪情满怀。今日一定要一醉方休,即使醉倒在战场上又何妨?此次出征为国效力,本来就打算马革裹尸,没有准备活着回来。扩展资料相关背景:《凉州词其一》是《凉州词二首》的第一首,第一首诗渲染了出征前盛大华贵的酒筵以及战士们痛快豪饮的场面,表现了战士们将生死置之度外的旷达、奔放的思想感情。唐人七绝多是乐府歌词,凉州词即其中之一。它是按凉州(今甘肃省河西、陇右一带)地方乐调歌唱的。从内容看,葡萄酒是当时西域特产,夜光杯是西域所进,琵琶更是西域所产,胡笳更是西北流行乐器。这些无一不与西北边塞风情相关。这组七绝正是一组优美的边塞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凉州词二首
优质解答这首诗是唐朝作者王翰《凉州词》里的诗句.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这是我比较喜欢的记兵的诗.我想应该结合整体诗句来看,读诗不能断章取义,要了解作者写这首诗的背景,才能明白诗人的用意.“葡萄美酒夜光杯”单方面翻译就是很甘醇的酒和很精美的杯子.解释这句还要看后面的句子,“古来征战几人回”,诗人带着如此的沉思,却没有表现出悲伤,而是畅饮美酒、聆听琵琶曲.表现出了诗人对生命的豁达,既然生命是从战场上捡回来的,何不活的潇洒一点.体现了唐朝诗人的豪放.cE誃姰 2014-11-11言情小说作业帮小说神器美妆相机来电助手女生秘密今日头条多看阅读同程旅游京东大众点评今日头条相关问题葡萄美酒夜光杯什么意思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音琵琶马上催,是什么意思?葡萄美酒夜光杯的下一句是什么?意思呢?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笆马上吹是什么意思葡萄美酒夜光杯下一句是什么呢?查看更多相关问题 其他回答意思是举起晶莹的夜光杯,斟满殷红的葡萄美酒。“葡萄美酒”,是以葡萄酿造成的美酒;“夜光杯”,指一种光能照夜的白玉琢成的酒杯。此句以奇丽的彩笔描绘出豪华的场面,并富有西域的特色
意思是: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出处:唐代诗人王翰的组诗作品《凉州词二首》。原文: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白话译文: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歌伎们弹奏起急促欢快的琵琶声助兴催饮,想到即将跨马奔赴沙场杀敌报国,战士们个个豪情满怀。今日一定要一醉方休,即使醉倒在战场上又何妨?此次出征为国效力,本来就打算马革裹尸,没有准备活着回来。扩展资料葡萄美酒夜光杯的传说:传说古酒泉城下之泉水,有股浓浓的酒香,黄昏时酒香特别浓,五里以外都能闻到。有一天,酒香被天上出来巡视的两个神仙-南斗星君和北斗星君闻见了。这两个老头儿是天上有名的酒仙,闻见浓浓的酒香,自然不会放弃,于是按低云头,落在泉边的大柳树帝。北斗星君蹲在泉边一闻,连声称赞:“好一个酒泉!”南斗星君顺手拣起块石头,吹了口气,变成两个酒杯。他们一边在泉边开怀痛饮,一边在石板上下起棋来。不觉渐渐天黑,正巧又无月光。但奇怪的是,棋盘还是看得清清楚楚。一留心,原来是酒杯发出的光。从此以后,这个地方就取名为"酒泉",仿二位神仙留下的酒杯琢成的酒杯就叫“夜光杯”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凉州词
意思是: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出自唐·王翰 《凉州词二首·其一》原文选段: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白话释义:酒筵上甘醇的葡萄美酒盛满在精美的夜光杯之中,歌伎们弹奏起急促欢快的琵琶声助兴催饮,想到即将跨马奔赴沙场杀敌报国,战士们个个豪情满怀。今日一定要一醉方休,即使醉倒在战场上又何妨?此次出征为国效力,本来就打算马革裹尸,没有准备活着回来。扩展资料创作背景这首诗地方色彩极浓。从标题看,凉州属西北边地;从内容看,葡萄酒是当时西域特产,夜光杯是西域所进,琵琶更是西域所产,胡笳更是西北流行乐器。这组七绝正是一组优美的边塞诗。诗文赏析七言绝句《凉州曲》:“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作者王翰,字子羽,唐时并州晋阳人。对于此诗,《唐诗三百首》编者“蘅塘退士”孙洙的批语是:“作旷达语,倍觉悲痛。”孙洙不愧知音之士,八个字批语,准确道出了此诗意蕴。这首诗不仅意蕴深远,边塞风光也如在眼前,真是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在音乐高度发达的李唐王朝,不仅诗中有画,画中有诗,而且诗中有乐,乐中有诗。作者简介王翰(公元687年~726年),字子羽,并州晋阳(今山西太原市)人,唐代边塞诗人。与王昌龄同时期,王翰这样一个有才气的诗人,其集不传。其诗载于《全唐诗》的,仅有14首。登进士第,举直言极谏,调昌乐尉。复举超拔群类,召为秘书正字。擢通事舍人、驾部员外。出为汝州长史,改仙州别驾。

5,整体股权转让地面附着物需缴纳生物资产税吗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近来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人对687号文提出疑义,认为股权转让不是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管辖范围的,说其违法越权了没有税收法源支持。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687号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报[2000]32号的批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687号文真的是违法越权了吗?其到底是对转让股权行为征收还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其实是对以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实质”行为征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就相关政策有必要再解读如下:一、首先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讨论一下转让股权与转让房地产关系: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国务院令[2005]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1995]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而国土资源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必须缴纳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再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其中有含有房地产转让的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个也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二、其次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不得不先讨论一下财税[1995]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因此4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既然是暂免征那什么时候征收呢?当然是企业再转让有收益时就必须征收了,这说明土地增值税本身具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特点,房地产流转是有环节的(有环节就有计税基础连续性)——即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的,但是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三、再其次我们讨论一下将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再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纳税主体48号文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是投资联营者还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呢?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同时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此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四、接着我们讨论一下再转让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如果某股东以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为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会计上该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账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投资联营企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按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呢?某股东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虽然有房地产的所有发生了转移行为,本来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由于是投资行为此时并没有取得实质性增值所得,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48号文规定优惠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还是按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计算。五、再接着我们讨论一下687号文法律效力问题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六、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上事项为什么有选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种不同的规定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形式”下的转让房地产“实质”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只保留空壳),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而是出售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属于应税行为。2、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继续经营),没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3、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房地产(股权)价值不增值,可以作为被合并业务计税基础延续,虽然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但是可以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时免征,因为房地产计税基础没有变化也没有增值额,等到再转让时一起征收。4、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如果房地产(股权)价值有增值,由于原企业不符合被合并处理规定,则只能以先转让股权行为和再清算注销行为两个经济业务来处理,原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应税行为。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虽然687号文上没有说明:转让股权的价格、原企业是否续存注销等情况,但是可以推断出应该属于以上1项和4项情景。因为以上2项和3项的处理方式达不到税收避税筹划的目的。基于以上事项原理一般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事项的处理: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三)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不能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企业破产、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对处置的为已使用过的且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处置使用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利息,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教育费附加、公益金和公积金等,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对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实行核定征收。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土地增值税就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著作权。 (二)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商誉的行为、(一)。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另外,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此外、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按下列顺序清偿、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仍按正常经营一样进行增值税处理。 三,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清算期间,可按发票所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四,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项目缴纳营业税、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属于清算费用。 五。对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所欠税款”是指企业清算前的欠税。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六条;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一商誉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对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按处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外购货物取得的收入计提销项税。 二,也不得抵减清算过程中应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企业迅速清算的核心是对企业财产(资产)的清理处置、印花税,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销项税减进项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时清算处置资产时产生的税收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清算程序中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腾达,而并非是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新发生的税收;(二)所欠税款,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一是购房发票所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一律视同变现、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对企业处置不动产。企业清算后、城建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产权转移证书;处置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三)清偿债务,确认增值或者损失,企业进行清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六、建筑物,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税法规定,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职工的工资,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清算净所得加上未分配利润,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计算清算所得,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度建筑物时,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连延收益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税收债权优先。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于第二清偿顺序的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结清清算所得税,担保债权优先,应确认为大众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此外、(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投资者分得创造剩余资产的金额,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应缴纳如下方面税收,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空间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专利权。 一,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其中、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但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所以: (一)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对企业处置房屋,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处置原有存货及动产和不动产取得的清算收入。另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股息

6,股权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近来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人对687号文提出疑义,认为股权转让不是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管辖范围的,说其违法越权了没有税收法源支持。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687号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报[2000]32号的批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一、首先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讨论一下转让股权与转让房地产关系: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国务院令[2005]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1995]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而国土资源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必须缴纳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再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其中有含有房地产转让的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个也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二、其次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不得不先讨论一下财税[1995]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因此4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同时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此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四、接着我们讨论一下再转让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如果某股东以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为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会计上该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账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投资联营企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按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呢?某股东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虽然有房地产的所有发生了转移行为,本来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由于是投资行为此时并没有取得实质性增值所得,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48号文规定优惠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还是按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计算。五、再接着我们讨论一下687号文法律效力问题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我们分析一下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形式下的转让房地产实质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只保留空壳),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而是出售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属于应税行为。2、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继续经营),没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3、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房地产(股权)价值不增值,可以作为被合并业务计税基础延续,虽然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但是可以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时免征,因为房地产计税基础没有变化也没有增值额,等到再转让时一起征收。4、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如果房地产(股权)价值有增值,由于原企业不符合被合并处理规定,则只能以先转让股权行为和再清算注销行为两个经济业务来处理,原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应税行为。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虽然687号文上没有说明:转让股权的价格、原企业是否续存注销等情况,但是可以推断出应该属于以上1项和4项情景。因为以上2项和3项的处理方式达不到税收避税筹划的目的。基于以上事项原理一般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事项的处理: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近来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但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要求对这种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人对687号文提出疑义,认为股权转让不是税法(尤其是土地增值税)管辖范围的,说其违法越权了没有税收法源支持。说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上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687号文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报[2000]32号的批复,内容如下: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687号文真的是违法越权了吗?其到底是对转让股权行为征收还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其实是对以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实质”行为征收,为什么这样说呢?我就相关政策有必要再解读如下:一、首先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讨论一下转让股权与转让房地产关系: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国务院令[2005]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建设部令[1995]45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而国土资源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必须缴纳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再根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企业转让股权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其中有含有房地产转让的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个也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二、其次我们讨论687号文之前,不得不先讨论一下财税[1995]48号:根据国务院令[1993]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的,一般是企业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的行为。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优惠暂免征(是暂免不是应该不征)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因此4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既然是暂免征那什么时候征收呢?当然是企业再转让有收益时就必须征收了,这说明土地增值税本身具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特点,房地产流转是有环节的(有环节就有计税基础连续性)——即上个环节(因为符合“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等优惠条件)免征的,但是在下个环节必须补上或者有收益时再收。三、再其次我们讨论一下将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再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纳税主体48号文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是投资联营者还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呢?当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此时对投资、联营者来说,其权利只有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已,并没有权利转让作价投入的房地产;同时对所投资、联营企业来说,只有转让投资、联营者投入的房地产的权利,没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文件规定的“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其转让主体只能是所投资、联营企业,其纳税主体也是所投资、联营企业。此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这个实质上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股东承担且分摊了土地增值税款。四、接着我们讨论一下再转让以作价入股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如果某股东以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为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会计上该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账作为企业的资产。所投资联营企业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按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呢?某股东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作价2000万元入股到所投资联营企业,虽然有房地产的所有发生了转移行为,本来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由于是投资行为此时并没有取得实质性增值所得,本着“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可以享受48号文规定优惠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因此此时再转让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还是按10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计算。五、再接着我们讨论一下687号文法律效力问题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国税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因此严格地来说687号文只是对请示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是可以选择参照执行的。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六、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上事项为什么有选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种不同的规定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以转让股权名义“形式”下的转让房地产“实质”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只保留空壳),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依据国土资厅函[2004]224号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不是整体资产转让而是出售转让房地产行为,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属于应税行为。2、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还存在(继续经营),没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应税行为。3、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房地产(股权)价值不增值,可以作为被合并业务计税基础延续,虽然房地产有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但是可以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时免征,因为房地产计税基础没有变化也没有增值额,等到再转让时一起征收。4、转让100 %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注销),如果房地产(股权)价值有增值,由于原企业不符合被合并处理规定,则只能以先转让股权行为和再清算注销行为两个经济业务来处理,原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应税行为。687号文的事项实质上是一个税收避税筹划案例。本来的意思:借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达到“在过程中提高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使以后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在房地产的所有权转移环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避税目的。虽然687号文上没有说明:转让股权的价格、原企业是否续存注销等情况,但是可以推断出应该属于以上1项和4项情景。因为以上2项和3项的处理方式达不到税收避税筹划的目的。基于以上事项原理一般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事项的处理:如果双方企业都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等待其房地产再转让时一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实质上没有纳税能力了,则可以认定其企业在这次房地产流转行为中有了实质性收益——有资金就不符合48号文第一条规定暂免征的条件了,启用687号文件征收土地增值税。这就是各地税务机关对于687号文的事项选择不征收和征收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提示:687号文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7,如何炒股

带起本人身份证去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到三方存管银行存款。然后就可以买卖股票了!
炒股:就是通过证券市场对股票的买入、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实现套利。简单来说,供求决定价格,买的人多价格就涨,卖的人多价格就跌。大量资金的流入或流出另到股票价格波动,上上落落不断重复,这就是所说的“炒股”,投资者就是要把握这些股票价格波动,顺势而为,踏准节奏做买卖,就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牟利。 先开股票帐户及开通网上交易1、须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在股市交易时间到当地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沪、深股东卡(登记费一般90元,现时很多营业部都免费)。先填写开户申请表,然后将有“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沪市须办指定交易)需要签名确认。便获得一个交易用的资金帐户(用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同时可办理开通网上交易手续。(或找驻银行的证券客户经理协办更方便、更优惠)。 2、带上身份证以及所开帐户资料到有证券公司营业部银证转帐第三方存管业务的银行办一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在银行柜台填写一份银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办理银证转帐业务。 3、下载所属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带行情分析软件)或证券公司有附送软件安装光盘在电脑安装使用。用资金帐户,交易密码登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系统后,通过银证转账将银行的资金转入资金帐户就可以买卖股票操作了。当天买入的股票要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1),当天卖出股票后的钱,当天就可以买入股票。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集合竞价时间是上午9:15——9:25,竞价出来后9:25——9:30这段时间是不可撤单的(节假日休市)。股票买卖要交费用:1、按规定买、卖股票佣金在0.1%—0.3%范围内,电话委托交易最高0.3%,网上委托交易一般是0.2%,或你有一定多的资金或交易量,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到最低0.1%。佣金每笔交易最低收取是5元。2、卖出时加收印花税0.1%(单向收取)。以上是按成交金额计算百分比的。另外,过户费(仅限于沪市),每买卖100股收取0.1元。 购买股票,按规定以手为单位。即最少要购买股票不少于100股(即1手股票),购买超过100股的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新手炒股先了解最基础的知识,K线图的用法:K线根据计算单位的不同,一般分为:日K线、周K线、月K线、年线与分钟K线等。K线是一条蜡烛形柱线,可以从中看出开盘价、最高价、高低价和收盘价的位置。最高价和最低价,就是这条柱线的最高点或最低点,当开盘价低于收盘价时,这条柱线是红色的(阳线),实心粗部分低点是开盘价、高点是收盘价。当开盘价高于收盘价时,这条柱线是绿(或蓝)色的(阴线),实心粗部分低点是收盘价、高点是开盘价。当开盘价和收盘价一样时,这条柱线是白色的(十字星),十字交叉点就是开盘价和收盘价。开盘价与收盘价之间的粗柱状称为实体,实体上方细线部分称为上影线,实体下方细线部分称为下影线。如图: K线还有小阳星、小阴星、小阳线、小阴线、下影阳线、上影阳线、穿头破脚阳线、光头阳线、上影阳线、光头光脚阳线、光脚阴线、光头阴线等等。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K线的型态可判断出交易时间内的多、空情况。例如光头光脚的大阳线,表示涨势强烈。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在使用K线图时,单个K线的意义并不大。股价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在图表上即形成一些特殊的区域或形态,不同的形态显示出不同意义。K线图通常有分为日、周、月、季、年K线图,平时最多用日K线图,里面有5日(MA5)、10(MA10)日、20日(MA20)、30日(MA30)、60日(MA60)等均线,分别用白、黄、紫、绿、蓝等颜色在图中显示,其各线参数和颜色可以改变的,那些均线在不同情况下可成为支撑线或阻力线,从各均线可看出股票的运行趋势。在股票市场所讲的趋势,就是股票K线连续组合的总体运行方向。比如日K线在5、10、20、30日均线的上方,且各均线是向上,虽然其中有升有跌(均线在K线下方时都起着一定的支撑作用),这时的趋势是向上没有改变。相反日K线在各均线的下方,且各均线是向下的时候,其中同样有升有跌(均线在K线上方时都起着一定的阻力作用),这时的趋势是向下没有改变。如果均线由向上改变成向下,或由向下改变成向上,这时就有可能改变原来的趋势。可根据其运行变化来选择股票的买卖点。5、10、20日线显示出较短时间的趋势,30、60、120、250日线则显示中、长时间的趋势,周期越长所显示趋势运行时间就越长。要懂得对股票趋势和买卖点的分析。从均线运行变化选择买卖点:如下图:5日均线从下方上穿10日均线形成金叉是买入提示。 下图:5日均线从上方下穿10均线形成死叉是卖出提示。 又如下图: 注:快线可理解为5日线,慢线理解为10日均线。当然要配合其它方面如KDJ的走向和成交量等,才能判断出比较准确的买卖点。 炒股要点: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在股市中基本面好和有一定的技术面支撑才是好股票。就是说要买入趋势向上的股票,因为趋势是股票运行的方向,当趋势向上就是股价运行在上升通道,或有可能受消息面影响、主力庄家洗盘,使到股价出现波动回落调整,总体趋势还是向上。若股价运行趋势已向下时,就算有利好消息,股价会有所回升,但一时也难改向下趋势,还会继续下跌,因为趋势决定它的方向。一般流通盘小的较为活跃,而且容易炒作。 炒股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只能用闲钱炒股,这样心态就不容易受到股市的涨跌所打乱,才能保持较好的心态,冷静观察,踏准市场节奏。若将全部资金投入到股市中,甚至去融资炒股,那炒股就变成豪赌,就很难保持有好的心态,继而就会出现追涨杀跌的操作,而踏错节奏。股票的涨跌是很正常的,这是市场规律,涨多了会下跌调整,同样跌多了也会反弹上升。要努力做到不以涨而喜极、不以跌而悲伤,这是炒股的人最须要做到的。第二、在股市中经验的应用要讲灵活性,千万别脱离目前的实际去生搬硬套,过去那些经验的特征都是主力做出来的,主力可以随心所欲的改变,经常是形似神不似,同样的形态,同样的指标状态,走出不一样的结果。你想大家知道的一些经验。如顶部的特征,有相对高位成交量急剧放大,日线指标严重背离,个股疯狂的上涨,板块轮动较快,龙头板块开始调整,人的热情异常高涨等六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主力会根据情况来改变这些特点,使每次顶部都不相同。 因此,股票炒作中所运用的任何经验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散户炒股水平的提高,主力为了成为赢家往往煞费苦心,不断地变化作盘手法,创新一些手法,脱离过去经验的特征,以期误导对手,使散户失手在经验之中。环境在变,条件在变,经验会失灵。在股市上,股价每时每刻都在变化,主力的做盘的花样也是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说,股市上没有永恒不变的东西,经验也要不断的总结积累,适应市场的变化。一旦某种经验被达成共识并广泛应用的时候,主力就会彻底抛弃它,或者反向操作。一定要和实际结合起来,随着主力的变而变。经验要重视,但它不是科学,要避免经验主义。第三、选股操作要灵活,股市中经常可以听到一句警语:“任何时候都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意思是说,买进股票可以多挑选几只,不要把资金集中到个别筹码上,这样可以分散持股风险,不会一次就把老本蚀光,一些投资大师也极力推崇这一观点。客观地说,这话有一定道理,尤其是一些刚入市不久的新股民,在不知道怎样选择股票、操作也不熟练时,的确可以多挑几只找找盘感,东方不亮西方亮,这只不涨那只涨。从理论上看,这种分散投资法风险是可以减轻一些,但不要将其当成“至理名言”而捧为“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良好愿望与现实存在差距。这只涨那只跌,这只跌那只涨,正负抵消,竹篮打水空欢喜一场。除非遇到启动初期的普涨行情,要不资金账户象蜗牛上墙,总也看不到齐刷刷地升。计算一下,分散投资与集中投资相比,由于一次买卖相对数量减少、交易次数和费用增加,前者比后者单位成本高7%左右。因此风险“小”些,但赚钱难些。 此外,持股个数的增多加大了管理难度,也带来了关键时刻出逃的风险。我国股市目前还不成熟,暴涨暴跌的概率很高。当然,筹码的集中和分散也是相对的,因人而异、因钱而异、因时而异、因股而异。经验丰富、资金量大、股指和股价处于相对低位时,可多做几只;经验不足、资金有限、大盘和股价置身高位时,应少做几只,不能过于机械。提点建议供参考: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要尽可能把有限精力和财力集中到个别或少数个股身上。当大盘或个股进入中位振荡洗盘阶段,注意高抛低吸、摊低成本,并汰劣留优、减少持股个数。当股指或个股进入冲刺阶段,要逐步收缩战线,对厚利筹码先行了结,并把部分资金转到具有补涨潜力个股上。此刻,即使冲顶失败,由于利润已被锁定,加上剩余筹码集中,跑起来方便,损失也能降到最少。 选择股票时应注意第一,不买问题股。买股票要看看它的基本面,有没有令人担忧的地方,尤其是几个重要的指标,防止基本面突然出现变化。在基本面确认不好的情况下,谨慎介入,随时警惕。最可怕的是买了问题股之后漫不经心,突发的利空可以把你永久套住。 第二,不做庄家的牺牲品。有时候有庄家的消息,或者庄家外围的消息,在买进之前可以信,但关于出货千万不能信。出货是自己的事情,是很自私的,任何庄家都不会告诉你自己在出货,所以出货要根据盘面来决定,不可以根据消息来判断。 对于做短线不追涨就很难买到强势股,那就要寻找那些股票价格处于同板块低价位,涨幅靠前的个股。涨幅靠前就说明该股有庄在里面,进入上升阶段后不断拉高股价以完成做庄目标。或是在不断收集筹码,以达到建仓目的。当日成交量放大,该股的上升得到了成交量的支持。在低价位,涨幅靠前,成交量放大就说明主力的真实意图在于拉高股价,而不是意在诱多。若在高价位出现涨幅靠前、而成交量放大的个股,其中可能存在陷阱,买入这些个股风险就较大。观察换手率换手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计算方法:换手率=(某一时间内的成交量/发行总股数)×100% 换手率低表明多空双方看法基本一致,股价一般会由于成交低迷而出现横盘整理或小幅下跌。换手率高则表明多空双方的分歧较大,但只要成交能持续活跃,股价一般会呈小幅上升走势。换手率越高,也表示该股票的交易越活跃,流通性越好。做短线看资金流向1、选择近日底部放出天量的个股(日换手率连续大于5%—10%)跟踪观察。2、(5、10、20)MA出现多头排列。3、60分钟MACD高位死叉后缩量回调,15分钟OBV稳定上升,股价在20MA上走稳。4、在60分钟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小时逄低分批介入。资金流入就是投资者看好这只股票,上涨机会就较大,若是资金流出相对来说投资者不看好该股票的未来走势,或是已有一定涨幅有获利回吐出现。再结合看股票的运行趋势,中线看趋势。再看成交量(内盘+外盘就是成交量)内盘,外盘这两个数据 大体可以用来判断买卖力量的强弱,若外盘数量大于内盘,则表现买方力量较强,若内盘数量大于外盘则说明卖方力量较强。 通过外盘、内盘数量的大小和比例,投资者通常可能发现主动性的买盘多还是主动性的抛盘多,并在很多时候可以发现庄家动向,是一个较有效的短线指标。1、成交量有助研判趋势何时反转,价稳量缩才是底。2、个股日成交量持续5%以上,是主力活跃其中的标志。3、个股经放量拉升横盘整理后无量上升,是主力筹码高度集中控盘拉升的标志。4、如遇突发性高位巨量长阴线,情况不明时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导致崩溃性下跌。在股票市场里,炒股最忌讳的是“贪婪”同“心态不稳”。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或许在股票市场上有些道理虽然简单,但真正做到的人却并不多。就是在股票市场里要操作得好,分析软件只是辅助工具,须要有好的心态 + 经验(技巧)+ 运气,有好的心态才能冷静地判断操作是否正确,避免出现追涨杀跌,买得好不如卖得准,机会是不会少的。
先去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再用你的证券帐户进行买卖,欢迎加入炒股行业,为股民队伍添加新生力量,但作为新手,建议以自己闲钱的一半左右参与股票买卖为宜,买股最好买只总股本在3亿以下高景气度行业的个股,操作上以中长线为主,最好先下载个行情软件,模拟买卖一段时间,做好笔记,认真分析总结,感觉把握较大后再进行实盘操作,保持好心态,不要急于求成,建议在大盘明确的上涨趋势中买入股票后中线持有,尽量减少操作频率,趋势转变后清仓离场持币观望,震荡市中半仓操作为宜,买股最少得买100股,现在市场上最低价的股票一般在4~5元之间,现在把具体的开户手续告诉你,希望能给你提供一些帮助, 1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该证券公司认可的银行的银行卡)去你认为方便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填写开立股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 2,购买股东卡(上海交易所的股东卡为人民币40元,深圳的为50元), 3,签定三方托管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并要求开通网上交易。 4,下载该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和行情软件的客户终端。 5,在证券交易时间内利用交易软件(打开交易账户)把银行卡里你准备用于买入股票的资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 6,选取你自己准备买入的目标股,在交易时间内利用交易账户进行委托买卖,委托买入必须以100股(简称一手)为单位(或是100股的整数倍)进行委托,不然的话,就是无效委托,卖出股数不限, 7,当天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可以即时再用来买入股票,但当天不能转走,只有下一个交易日才能进行转帐, 8,股票的买卖成交后都得向你开户的证券公司缴交佣金,佣金的费率由你和证券公司先行协定,目前大慨在0.1%~0.3%之间, 9,现在卖出股票时还得按成交额的0.1%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10,购买上海交易所的股票还得按每100股向上海交易所缴交0.1元的过户费。 11,以上所交的税,佣金,过户费等都由电脑在你买卖成交时自动扣收
你好. 上海大宗农产品中远期电子盘交易(现货交易)是继股票、期货后新崛起的一个交易品种,投资小,门槛低,风险可控,市场前景大. 上海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特点 一、 资金安全:资金自由划进划出,银行转账跟股票一样便利(第三方监管),客户资金统一由建行、工行、农行托管 二、 杠杆比例小:杠杆只有1:5,所以杠杆风险低,客户不容易爆仓 三、 最低保证金小:做一标准手上海农产品交易的保证金只需50元人民币, 四、 交易时间长:6小时交易制,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5:30 晚上19:00----21:00 五、 交易机制:多空双向交易 T+0交易制度 做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四大理由: 一、熊市牛市 交易机会均等 二、低交易成本 三、瞬间交易,盈利及时兑现 四、更少的市场杂讯 一个全新的金融创业良机:投资小,门槛低,风险可控,市场前景大 请加入上海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A群(现货交易),群号110 687 602,验证码:818 详细了解请先加QQ 76 36 76 371 (工作QQ)先加QQ 非诚勿扰!! 股市不景气!! 农产品现货才是散户生存的一片天空!! 快进快出!! t+0交易模式!!
看你问的是如何可以在股市游刃有余的炒股呢?还是现在连户都还没开,不知道怎么交易。请楼主把问题详细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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