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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股可转换股票,可转换优先股的发行意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0-11 06:29:35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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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换优先股的发行意义

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有一定的意义。1、股份公司在其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优先股票认购者以转换请求权,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同时,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往往略低于其他种类的优先股票,也有利于减轻公司负担。2、投资者投资于可转换优先股票,实际上多了一个选择余地和改变资产种类的机会。比如,投资者认购该种股票后,在公司盈利较少时,可以不行使转换请求权,而继续持有优先股票以保证获取固定股息;而当公司盈利较高时,可行使转换请求权,转换成普通股票以分享丰厚的盈利。

可转换优先股的发行意义

2,可转换优先股 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持有人有权选择转换成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可转换优先股 是什么意思啊

3,可转换优先股是什么意思啊

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持有人有权选择转换成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期货从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可转换优先股是什么意思啊

4,优先股蓝筹股可转股这些是什么意思

* 蓝筹股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交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上形成了“蓝筹股”。蓝筹股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及经济地位的升降,蓝筹股的排名也会变更。什么是可转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A股没有优先股,我就不介绍了

5,强制可转换优先股和普通股有什么不同

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是优先股的一种,当优先股按是否可转换划分是,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首先明确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 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强制可转换优先股一般规定有转股时限,除非先前已经选择行权转换,否则在时限之后将自动转换成普通股。即在未转换之前,未优先股;转换之后,为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 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优先股起源于欧洲,英国在16世纪就已发行过优先股。但在以后几百年内,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一般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只发行普通股,很少发行优先股。进入20世纪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了筹集急需的巨额资金,优先股就有了适宜生长的土壤。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①清偿公司债务; ②帮助公司渡过财政难关; ③欲增公司资产,又不影响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只能在公司增募新股或清理债务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发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

6,请问人们常说的可转换优先股是什么

优先股股票 所谓优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一般来说,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④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⑤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配股分为有偿配股与无偿配股两种。 1.有偿配股:公司办理现金增资,股东得按弛股比例拿钱认购股票。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新股认购权"。 2.无偿配股:公司经营得法赚了钱,依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盈余。盈余分配有配息与配股二法,配息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现金,一般我们称为除息。而配股则是股东依持股比例无偿领取股票。既称无偿,则股东无须拿钱出来认购。此种配股除权,除的是"盈余分配权"。 优先股指: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的两种权利 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可转换股票和不可转换:指持有者可用来转换同一公司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其它债券。这类证券发行时就有明确规定。

7,股权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的含义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某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优先股作为普通股之外特别股的一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长达半个世纪之余 。国务院于2005年9月7日批准了国务院下属十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从而为风险投资领域中应用优先股提供了规范依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曾发布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但是,在实践中鲜有应用。然而,近年来风险投资日渐活跃,不仅国内资本踊跃,而且国际资本依靠离岸公司 也积极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政府也竭力鼓励投资创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适时了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目前在离岸公司风险投资领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在国内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用也已经起步。本文拟就优先股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索,以期待抛砖引玉。 一.优先股的法律原理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优先股是一种所有权证券,它兼具备普通债券和普通股的一些共同特点,因而是一种复合式证券投资工具。优先股的主要经济学特征: 1.优先股同普通股一样,也有票面价值、内在价值(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优先股是可以流通的股份,因此,优先股具有市场价格。优先股的理论价格=每股年股息/贴现率。贴现率是根据政府债券计算的无风险利率加上反映发行公司财务稳定状况的风险溢价来确定。通常投资者期待的是风险越大收益越高。所以,优先股的市场价格与无风险利率成反比,而与风险溢价的关系则取决于股息的变化。 2.优先股一般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息固定,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增加或递减。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对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别种类股份。优先股所体现的是在与所投资公司的法律关系中某些权利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一般来讲,普通股的权利有:参与决策权即普通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有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利润分配权即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优先认股权即在公司增发股份时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场价的某一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股;剩余财产分配权即当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清算时,如果公司有剩余财产,剩余部分普通股股东有权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得到分配。 相对普通股,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主要体现在: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即在公司分配股利的顺序是优先股在普通股前,只有优先股按照事先约定的股息获取股利后,普通股才可参与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即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权。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合同明确规定优先股的一些优先条件,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优先股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股东分配企业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转让股份的条件等等。 优先股的主要法律特征: 1.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特别股。它与普通股的差别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的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的不同、从公司获取收益方式和多少的不同。由于优先股一般拥有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等优先权,而且直接获取固定比例的股息,因此其投资风险要小于普通股。与此相对应,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要弱于普通股股东。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一般法律原理。 2.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相比,两者均可以取得固定比例的收益。但是两者存在着原则性的不同。第一,优先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律制度的调整;而公司债券所体现的是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关系,受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借贷法律制度的调整。第二,从财务上分析,优先股的股息在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因而不同避税;而债券的利息由税前支付,计入公司成本,可以起到避税的作用。第三,优先股作为资本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只能转让;而债券不是作为资本投入公司的,公司除了支付利息之外,存在归还本金的义务。 优先股的上述特征表明,优先股的存在不仅对投资者有着降低风险的好处,对公司本身而言,也能起到增加资本金、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作用。优先股是对股份制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发挥了股份制优化市场资源分配的作用。从微观层面来讲,优先股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了更大的弹性和运作空间。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中,优先股已经历时半个多世纪,在其不断实践和发展的道路上通过鼓励创业、优化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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