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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股票是什么意思,股票场内撤单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8 04:13:35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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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场内撤单是什么意思

但由于不是交易时间场内撤单,是你的委托单已经下达交易所主机等待成交。 场外撤单,在未成交时撤单,是你的委托单已经提交到券商的主机,券商并没有将单送达交易所

股票场内撤单是什么意思

2,股票场内撤单是什么意思

场内撤单,是你的委托单已经下达交易所主机等待成交,在未成交时撤单。场外撤单,是你的委托单已经提交到券商的主机,但由于不是交易时间,券商并没有将单送达交易所,这时撤单称为场外撤单

股票场内撤单是什么意思

3,实时送达是什么意思

实时  词语:实时  拼音:shíshí  【释义】[real time] 事物发生过程中的实际时间;在某事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同一时间:进行~报道|~传递股市行情|~测量,实时计算。
回执就是回复的意思,代表你已经阅读后并且同意观点,送达回执就是将本人文件签收后送回发出方的文件。一般用在两个方面:1.邮寄书籍或者其他物件,签收之后的快递单即为回执;2.网络邮件对方需要确认你收到会要求你发送回执。

实时送达是什么意思

4,请问发盘收盘分别是什么

是开盘。收盘。 以集合竞价交易的价格为开盘价,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收盘价(上海),以最后三分钟平均价格为收盘价(深圳)。
在国际贸易中..发盘也叫报盘.发价.报价.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法律上称为"要约" 收盘通常指交易日里最后一笔买卖成交价格.
只有开盘 收盘。。 开盘是开始交易的时间。。收盘是停止交易的时间 发盘对应的是还盘。。。国贸的术语。。跟股票没关系
一、交易磋商的程序: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须具备的两过程。 (一)询盘(enquiry / inquiry): “要约发盘” / 询价。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对贸易双方无约束力,非必须阶段。 (二)发盘(offer):报价 / 报盘 / 发 价 / “要约”—买卖双方均可以提出,提出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 1、构成发盘的要件: (1)向特定人提出:广告只是要求看到广告的人 发盘 (2)内容确定: 完整——内容完整。最起码包括发盘三个基本要素:名称、数量、价格。 明确——交易条件不含糊,不存在 “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字眼。 终局——不存在保留性、限制性条款。反例:“以最后确认为准”。 (3)送达收盘人:别人传达如非 授权,不构成发盘。 (4)有发盘人发盘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明示 2、发盘撤销:生效后撤销; 发盘撤回:送达前或同时到达为撤回 不允许撤销的例外情况: (1)发盘已规定有效期; (2)发盘以某种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3)收盘人相信发盘的 不可撤销性并已采取了行动,即撤销对受盘人构成损害。 3、发盘终止的几种情形: (1)超期失效 (2)受盘人还盘 (3) 受盘人拒绝 (4)不可控制因素,如战争 (5)有效地撤销 (三)还盘(counter offer):“新要约”——部分 不同意、发出新建议。实质是新的发盘。 (四)接受(acceptance):同意发盘 1、接受要件: (1)受盘人发出:非 经授权不可转达;缄默或不行动一般不等于接受,特殊附加条件除外。 (2)无条件接受发盘全部内容:否则视为还盘;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更改 仍构成接受,如:要求增加/去掉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3)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要表示出 来。 2、逾期接受: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3、接受的撤回:必须在接受通知送达前或者同时到发盘人。接受的撤销等于毁约。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2、 当事人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3、内容合法; 4、形式规范化 5、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 约首 2、本文  3、约尾 三、合同实际生效时间:接受阶段 形式生效时间:签约时间。

5,股票软件最优五档买卖是怎样进行的

成交分为两种。市价交易、限价交易 市价交易是按市场现在所需求或供应的价格成交 比如: 你要买1000股股票,现在价格是10元(这个价格是指前一笔成交的价格,不代表你也可以在这个价格成交)。你要看卖1的价格是多少,假如是10.01元手数大于10手(1手等于100股)那么你要成交的话填10.01元就可以市价成交。 假如卖1的价格是10.01手数只有5手,你就要看卖2的价格和手数。如果卖2的价格是10.02手数10手的话。你要想市价成交,就要添10.02买入10手,交割单就会显示10.01成交5手10.02成交5手。卖股票道理相同,看买单就可以。 限价成交就是按照你预想的价格进行成交。成交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这种交易手法有个最大的弊端就是遇到暴涨、暴跌
这个不是中投证券特有的,是交易所在2007年起提供的五种市价申报方式(即"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这五种方式都属于市价申报,是与以前的限价申报相区别。由于有些客户由于行情或者委托软件等原因,经常造成委托之后价格快速变化无法成交,因此提供这种市价申报,即无需输入价格的申报,但是建议初级投资者谨慎使用。 为了使您更好的了解这些内容,我把交易所有关市价申报的投资者教育内容提供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问:为什么要引入市价申报方式? 答:很多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都可能遇到过因下单太慢,无法及时成交的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市场效率,深交所在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交易规则》中,在过去限价申报的基础上,引入了市价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交易需求,选择不同的市价申报方式进行交易。 2.问:什么是市价申报? 答:市价申报是按当时市价买卖证券的申报方式,也可以称为不指定委托价格的申报,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目前深市共有五种市价申报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分别是"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3.问:市价申报方式有什么特点? 答:与原有限价申报方式相比,市价申报方式因以当时的市场价成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投资者买卖指令及时成交,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但与此同时,市价申报方式下单前投资者无法预知其交易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说,市价申报的成交效率越高,行情波动越剧烈,其价格的不确定性风险越大。 4.问:"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作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简单来说,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相当于买入时以"卖一"为限价,卖出时以"买一"为限价的申报方式。 5.问:"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指是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简单来说,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相当于买入时以"买一"为限价,卖出时以"卖一"为限价的申报方式,当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在原有的"买一"或"卖一"队列中排队。 6.问:"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简单来说,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也就是依次以"买一"到"买五"价格作为卖出价格或依次以"卖一"到"卖五"价格作为买入价格,同时如申报无法全部成交,不能成交部分自动撤单的申报方式。 7.问:"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简单来说,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与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区别在于前者与对手方所有申报成交,后者只与对手方买一到买五或卖一到卖五申报成交。 8.问:"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简单来说,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就是,申报能与对手方队列完全成交的,则从"买一"或"卖一"开始依次配对,直至完全成交,如不能完全成交,则申报被全部自动撤单,不予成交。 9.问:投资者采用市价委托时应注意什么? 答:(一)市价委托存在执行价格不确定的风险。上述五种市价申报方式的解释都是在不考虑行情信息差异的前提下进行的。当投资者买卖指令送达交易主机时,行情可能已发生变化,由此造成实际成交价与投资者看到的买卖盘不一样,存在执行价格不确定的风险。 (二)在不考虑行情信息差异的前提下,交易主机集中申报簿中的申报队列并非仅有投资者能够看见的买一至买五或卖一至卖五,还包含其他符合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三)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时间不接受。不愿意使用市价申报的投资者也可以按原有的限价方式委托。 (四)应慎用市价申报方式。鉴于市价申报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在使用市价申报进行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不同市价申报方式的交易特点以及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媒体曾报道的某权证以一厘钱价格成交的事件,就是由于投资者没有慎用市价申报所致。

6,关于股改中对价方案每10股送达30股是什么意思呀

政府管理层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采用了上市公司分散决策的路线,试点公司改革方案种类繁多,缩股、送股、扩股、权证、承诺各种不一而足,甚至和股权分置改革没有直接关系的回购也搀杂其中。诸多方案存在支付对价的标准混乱的问题,造成许多普通投资者眼花缭乱,不知如何对待,市场近期的缩量下跌走势也反映出投资者的彷徨与迷茫。为此,本报特约股权分置问题专家张卫星先生撰写了这篇文章,试图揭开各种改革方案中的送股迷局。 今年五一后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目前已经进入到第二批试点公司逐步公布试点方案的阶段。由于试点公司方案种类繁多,存在支付对价的标准混乱的问题,造成许多普通投资者眼花缭乱的不知如何对待,大家不知道该怎么判断,同时许多媒体记者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误解性报道也充斥在市场上,在市场中引起了不小的混乱。 现在各个公司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各不相同,主流方案是送股方案,也有缩股和扩股方案。从“缩股、送股、扩股”方式的本质原理上看,从专业的证券分析人士的角度看,这三种方法都是完全等效的,最终实施后的效果,都是重新调整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本股份公司的控股比例关系。 缩股:非流通股单独进行缩股,而社会流通股保持股份总额不变,公司总股本数量减少。也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注销了一部分股票。 送股:非流通股按一定比例向流通股送股,公司总股本数量不变。效果等同于非流通股进行缩股处理,同时社会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扩股。 扩股:社会流通股单独扩股(拆细),而非流通股保持股份总额不变,公司总股本数量增加。 通过以上三种方法都能重新调整流通股与非流通在股份公司里股权结构的利益调整,达到解决股权分置的目的。 “缩股、送股和扩股”都是在支付“对价” 这三种方法在股市实践中对股价的效果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增大了流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里的权益。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的投资价值,有助于支撑流通股股价。其实不管是“(非流通股)缩股、(非流通股向流通股)送股还是(流通股单独)扩股”都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而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因为我们最终都会看到非流通股在原有股份公司中的控股比例降低了,流通股股东在公司里的权益增加了。 现在有一个不好的认识,认为送股才是支付对价,而“缩股和扩股”不是支付对价,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许多批评清华同方方案的媒体记者和学者犯了一个重大错误,清华同方方案的错误不在于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问题,它是单独向流通股股东转赠股本,大股东放弃了转赠的股本,所以是对流通股的利益补偿,这没有任何疑问!它的方案错误在于历史上46元增发的原罪问题,在于支付的对价数量远远不够等问题上!送股方案的迷局 缩股、送股、扩股在形式上是可以转换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流通A股的含权系数,用白话来讲就是1股流通股相当于多少股非流通股,这是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所在。投资者不要过多关注缩扩送的形式,股民更应该关心的核心问题是“缩、扩、送的数量是多少”。 如果采用缩股和扩股方案,股民就会看的很清楚,我手中的一股流通股相当于多少股的非流通股,假设缩股比例是2缩1,那么就1流通股等于2股非流通股。扩股也是同理。 而现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方案中主要流行用送股方案,其实送股方案是最容易迷惑普通股民的方案。五六年前我就提出了送股方案,应该说我是送股方案的鼻祖之一,对送股方案的好处和缺陷所在了如指掌。针对现在市场对送股方案的一些歪曲误解不得不予以澄清。 迷局之一:送股到底是送谁的东西 送股方案是最有利于非流通大股东说辞的一种方案,说出来很好听,是非流通股大股东拿出自己的利益来无偿送给股民。但这种好听的说法具有非常强的欺骗性,给流通股股民一个金融错觉,感觉上好象真是大股东在送东西。实际上这种送股,送的东西本质上是拿流通股自己的东西再送给流通股股民,而不是非流通股的东西。 这是一定要搞清楚的股权分置市场现实下的真相,这种“送股”和美国等全流通市场下的“股东之间的送股”是两个概念,如果在美国的全流通股市,股民买了微软公司的股票,假设哪天微软公司总裁盖茨先生大发善心要给普通股民每10股送3股。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送股后股民手中的原有股票的股价是不会除权的,也不会出现市场自然除权的现象。那是真正得到了3股的利益。 在中国的股权分置市场,现在的“送股”就是假送股,即使交易所系统不除权,市场也会自然除权的。三一等公司的送股方案,我当时说市场会除权都跌掉,过了一段时间市场都会醒悟过来,现在市场就在醒悟。因为,所谓的送股方案基本上都是拿股民的钱送给股民自己而已,因为所谓送出的股份都是在股权分置制度下多占股民的利益返还而已,本质上不是非流通股的。 迷局之二:无法明确A股含权系数 我们强调了股权分置改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流通A股的含权量问题。但是在送股方案中,将所谓的对价(送股数量)折算成A股的含权量,普通老百姓一般是算不出来的,因为这是送股方式的迷惑人的地方之一。对价方案是10股送3股,那么我得到这三股补偿后,我的1股流通股到底相当于多少股的非流通股呢?非常容易把人搞糊涂,一般人是搞不清楚的,即使是专业人士也要拿计算器算上几分钟时间。 这是送股方案的一个谜局之处,股权分置下的送股方案本质上是拿流通股股民自己的东西再送给股民自己,结果就把股民给搞糊涂了,搞不清楚A股到底该值多少钱了,搞不清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比例关系了,所以欺骗性很强。 迷局之三:送股数量表述方法用“送达率”偷换了“送出率” 送股方式被选择后,最关键的地方就是“送股数量”了,在最初研究股权分置改革方法时,对送股方案原本的数量表述方式是用“送出率”来表达的。 “送出率”:是从初始点看问题,是指非流通股东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到底愿意拿出多少比例的股票来返还给股民,消除股权分置圈钱的罪,表述为每10股送出多少股。比如每10股应该拿出3到5股来送给股民,这样对股民的利益保护才能提高。“送出率”体现的是非流通股是否有足够的诚意。 “送达率”:是从终点看问题,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得多少股的比率。“送达率”体现的是保护社会流通股利益的效果如何。 在中国股市股权分置下非流通股占绝对比例的情况下,很小数量的“送出率”就体现为较大比例的“送达率”。一开始我们研究的送股方案,表达的方式是非流通股拿出多少比例的股票来送,现在居然被篡改变成了以流通股得到多少为标准,这种从起点到终点的计算标准的转换欺骗性极强。现在如此低的“送达率”指标导致非流通股的“送出率”更加的低。 以宝钢方案为例看清是“送股”还是“市价减持” 我们不妨举例说明,以宝钢股份的股改方案为例,修改后的方案是向流通股每10股送2.2股,是以“送达率”为计算标准的。也就是35.34亿股的流通股获得了7.78亿股的送股量。如果我们转换为“送出率”的表述方法,如果我们看看132亿股之多的非流通股,就会发现非流通股实际上相当于每10股只拿出来了0.56股,这种送出率比例少的十分惊人。在这种送出比例下,非流通股股票就想要获得全流通权了? 那么,我们不妨看看两类股东对公司的初始入股成本,非流通股大股东每股1.56元(是经过评估增值后的价格),社会流通股股东每股4.18元,两者相差2.68倍。我们换一种视角看问题,从非流通股“送出率”看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大量的低价入股的非流通股只做了9.44折的折让,就获得了在市场上市价减持的权力呢?非流通股打了9.44折就与社会流通股同股同权同价了?打了9.44折就想消除原来两者2.68倍的价格差异?

7,想了解股票方面的知识

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身份和权利的凭证。股票的特点:1.,不可偿还性 2,参与性 3,收益性 4。流通性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股票基本常识──过户 过户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 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 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 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 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 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 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 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帐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时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 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 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 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 果转让人的帐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 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 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 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 ,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 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定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 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定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 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 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 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拣到的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 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 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 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帐 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则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 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第七章 股票的交易程序与方式 第四节 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于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相当繁琐,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二)清算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成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三)有关清算的一些规定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帐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帐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帐户,并在该帐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帐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帐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帐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帐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 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二、交割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一)交割方式 证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当日交割 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种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 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二)交割程序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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