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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票条件是什么,简述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02:04:10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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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你说呢...

简述公司自行收购股份的条件

2,各位大侠如果A企业想要收购B企业对收购股份有没有明确的条件

收购是自己愿意额,既然已经收购,那么公司所有运营经属于收购人掌权,关于股份有明确规定,必须是合法持有,谢谢
注册资本1000万! a企业299万不可能占到49%的股份! 除非注资本是610万! a企业299万的投资才是49%! 如果不想注册资本变,哪a企业必须有490万的投资,才能占49%! 如果你现在不是像的怎么做分录,而是股东分配比例!

各位大侠如果A企业想要收购B企业对收购股份有没有明确的条件

3,公司回购股权条件是什么

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第一、公司章程约定的回购条件出现;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回购股权条件是什么

4,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根据《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有以下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 (2)“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我国《证券法》现规定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比例”亦为5%。(3)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4)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5)强制接受规则。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的1、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指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资产。 收购方一般要 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及法律风险。 资产收购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相对较少,但资产过户交割手续、税务处置较为复杂。资产收购可以分为重大资产收购与非重大资产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收购是指购买、出售、置换入公司资产净额、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占上 市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或主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交易。重大资产收购 需要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的决议文本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及 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同时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 产权变动信息。资产收购超过 70%的,还需要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 非重大资产收购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审批。2、股权收购上市公司的并购通常可按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按中国法律规定, 股权 收购至少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规则:(1)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 间内不得转让。(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购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的百分之五之后,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除了外国和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 种股 (B股 ) 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外,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权并购又可以通过
搜一下: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哪些

6,投资控股并购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投资控股并购的适用条件有:(1)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对手,迅速占领市场;(2)企业对目标公司所在的行业并不熟悉,需要借助目标公司的资源开拓该行业。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控股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行业萧条和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可以在对方公司的二级市场进行低价股票收购。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 — 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7,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 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 二、市场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股权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股东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 三、目的条件 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仅概括出公司收购行为的商业特点,无法反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点,其结论有失偏颇。一方面,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个弹性概念。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差别很大,收购上市公司某一比例股票,并不必然形成对公司的控制权,也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对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已足以控制公司事务;相反,若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0%以下股份者,均无法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我们认为,不应当以商业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另方面,《证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条件,而非商业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买进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要受上市公司收购规则的约束。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在商业上通常尚未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但却属于《证券法》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与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大宗收购虽然包含着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潜在目的,但仍属于特殊的股票购买行为。 四、规则条件 证券法律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理念,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垄断及随意控制,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各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状况,对通过收购行为逐渐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各种资产交易或产权性交易,都给予相当程度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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