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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股票会被重组制裁,美国人身份证几位数字什么数字打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3 01:39:25 编辑:双城财经 手机版

1,美国人身份证几位数字什么数字打头

美国没有身份证制度。不过,美国20世纪30年代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以后,联邦政府规定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都必须持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社会安全号码由9位数字组成,前三位数字和申请所在地的邮政编码有关,最后四位数按数序排列,中间两位数是组合数字,分奇数和偶数组合。 到美国留学、工作或访问的中国人,首先要申请一个社会安全号码,然后才能申请任何其他证件。 *驾驶执照--准身份证* 由于美国的汽车数量是世界之最,有人开玩笑地把美国称为“汽车轮子上的国家”。对于成年人来说,驾驶执照通常扮演着身份证的角色。无论是买汽车、办保险,还是到银行开户头、炒股票,都要出示驾驶执照。由于驾驶执照是唯一随身携带的有照片的身份文件,因此,如果没有驾驶执照,就会感到极大的不便。 不过,美国是联邦国家,每州的驾驶执照都不相同,从一个州搬到另一个州居住,必须更换驾驶执照。在美国,唯一伴随终身的就是社会安全号码。 *留记录 防欺诈* 在美国,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电脑系统,有关他的所有背景材料就一览无余,不但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这些自然状况,而且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的信用情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 如果某个人曾经有过不良纳税记录或犯罪记录,这个记录就将永远伴随着他,无论他到哪个州,无论是找工作还是开公司,都会四处碰壁。 社会安全号码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美国商业,很少有人胆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因为一旦败露,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行业协会会把这种行为在网上公布,从此不会获得别人的信任,也就无法在行业中立足。 要重新树立自己的形象和信誉,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代价是非常大的。有人说,美国之所以有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风气,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社会安全号码系统。就某种程度而言,这种说法未尝没有道理。

美国人身份证几位数字什么数字打头

2,财务会计的论文题目

一、会计方面(含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1.金融衍生工具研究2.财务报表粉饰行为及其防范3.试论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4.会计诚信问题的思考5.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探讨6.论21.合并报表若干理论的探讨7.增值表在我国的应用初探8.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研究9.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面临的挑战及改革对策10.表外筹资会计问题研究11.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及其改革12.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探讨13.盈余管理研究14.企业债务重组问题研究15.网络会计若干问题探讨16.论绿色会计17.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研究18.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19.人本主义的管理学思考――人力资源会计若干问题二、财务管理方面(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1.论我国的融资租赁2.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3.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4.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5.负债经营的有关问题研究6.股利分配政策研究7.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8.知识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财务管理9.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1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12.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模式――上市公司并购三、审计方面1.审计质量与审计责任之间的关系2.经济效益审计问题四、电算化会计类1.试论会计软件的发展思路2 当前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组织控制问题4.会计电算化系统下的内部控制问题新特点研究5.商用电算化软件开发与实施中的问题探讨6.会计软件开发中的标准化问题研究7.15.会计电算化实践对会计工作的影响与对策8.会计软件开发中如何防止科目串户的探讨9.会计电算化软件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的探讨10.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若干典型案例11.会计电算化理论和实际使用的几点看法12.会计电算化和手工系统并行运用的经验13.Foxpro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和体会分享给你的朋友吧望采纳!!
财务报表规范以及造假的发律制裁
1.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 2.我国合并会计方法运用问题探析 3.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研究(题目宜具体化) 4.企业并购会计研究 5.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 6.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问题探析 7.股票期权会计研究 8.企业并购财务问题研究(题目宜具体化) 9.对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思考(针对某一具体会计准则) 10.认股权证的研究 11、可转换债券的研究 12.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偏好分析 13.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财务风险效应分析 14.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及其风险防范 15.关于自创商誉若干问题的分析 16.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分析 17.资产减值会计相关问题的分析 18.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在我国的运用探讨 19.物价变动会计研究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探讨

财务会计的论文题目

3,跪求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

Xx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为防范和控制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 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担保手续.1,严格保前审查,保审分离制度,明确责任,堵塞风险漏 洞.严格执行保前调查,保中跟踪制度,杜绝人情担保. (1)被担保企业,除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 业人员外, 还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产品销路好, 效益明显, 有名符其实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 50%,在金融部门无不良记录; (3)贷款申请必须如实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 限及还款计划. 经审查具备以上(1)至(3)项条件方可提供担保服务. (4)被担保企业必须按申请担保贷款的用途使用资金,定 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使用及经营效益情况. (5)有效担保期间,工作人员加强跟踪监督,及时了解企 业经营情况. 2,严格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 50%提 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余额 1%的比例提 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10%后,实行差额提取. 3,严格掌握担保额度.重点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担保贷款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下,期限 在一年以内;民营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一般不超过 实收资本的 5 倍. 4,公司对贷款企业实行 A,B,c 角审查,公司决策委员会 在充分听取上报意见以后集体进行决策. 二,认真落实反担保措施. 1,按照"四易"的原则〈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操作, 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 2,在设定反担保物时,首先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抵 押,以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三,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对由于审查不严,循私舞弊等原因给公司 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视其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工作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两次 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的 20%,违反三次予以辞退. 3,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一起担保逾期贷款,扣发客户部经 理 20%基本工资,经办客户经理 30%基本工资,其他相关人员扣 发效益工资,从应还款月份起直至全部还款为止. 4,出现一笔赔付损失,按 20%扣发经理,审查员一年的基本 工资,按经理,审查员各 20%,其他人员各 10%扣减风险金;出 现两次赔付损失,经理要引咎辞职,审查员予以辞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 担保有限公司 20xx年 xx月 xx 日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担保企业不用计提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除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外,其他任何提取的准备金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你单位若提取上述准备金,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公司是否可以提取上述准备金,请参阅相关会计制度或咨询财政部门。
一般来说就按该公司上一年净利润的50%计提下一年的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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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拿去发放贷款外还能用于其它的地方吗

银行不能进行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除去存贷款外,主要是资金业务、中间业务。公司类金融机构业务中国银行注重与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通过互荐客户、资源共享和共同开发新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中国银行亦通过纽约、法兰克福和东京分行进行美元、欧元和日元清算,上述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为当地一级清算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优势业务。中国银行加强境内外机构联动,实现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中国银行提供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 个人中间业务中国银行个人中间业务包括:本外币汇款、个人结售汇、外币兑换、代理保险和基金业务、代收付业务等。 个人结售汇和个人国际汇款业务是中国银行传统优势业务。中国银行不断扩大结售汇业务受理网点,加强与国际汇款公司的合作,增加了外汇业务来源。进一步细分个人外汇业务市场,将众多的外汇产品整合为“一站式”服务,创建了“中银汇兑”品牌。中国银行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快速扩容、各类新兴投资产品迅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大力发展基金代销、代理保险等业务,实现了代理业务收入跨越式增长。“中银理财”服务中国银行积极拓展个人理财业务,致力于“中银理财”专业化建设。统一标准的理财中心已达366家,并拥有1,000余家理财工作室及众多的网点理财专柜,形成了广泛覆盖、多层次的个人客户理财服务渠道;组建了一支由200多名理财投资顾问和2,500多名理财经理组成的专业化理财队伍,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案和投资理财系列产品等专业化服务;在境内主要城市机场开通“中银理财”贵宾专享通道,进一步完善“中银理财”客户增值服务体系。私人银行业务中国银行为个人金融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私密、专享、创富、高质量的服务,成为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新的发展平台。中国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及管理资产快速增长,先发优势明显。银行卡业务中国银行继续加大银行卡产品的研发、营销、服务和系统建设力度。渠道建设中国银行中国内地机构拥有10,145个营业网点,是中国银行重要的战略资源。中国银行全面推广网点转型项目,分类别赋予网点核心功能,优化业务流程,实施关键绩效指针考核。中国银行继续加大对ATM等自助设备投入,并进一步优化设备布局和功能。 资金业务全球投资中国银行全球投资主要包括外币投资和本币投资。中国银行外币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机构债券、信用债券、住房贷款抵押债券(MBS)、资产抵押债券(ABS)、货币市场资金拆放等。全球交易中国银行交易主要分为自营交易、做市报价交易和相关代客交易。在做市报价业务方面,中国银行强调业务发展与市场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平衡,在银行间市场,中国银行保持了在结售汇、贵金属、人民币债券及人民币掉期业务的领先地位。在代客交易方面,中国银行积极把握人民币利率上行以及汇率波动加剧的市场时机,加大了对远期结售汇、人民币结构性利率掉期等保值类工具的推广力度,带动了非利息收入的增长。资产管理中国银行本外币结构性理财推出331款产品。人民币资产管理推出16期8款产品。债务资本市场中国银行进一步优化客户服务,于年内推出了融资顾问业务。基金代销与托管中国银行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拓展基金代销、托管和年金、社保、保险、QDII、QFII、信托、专户理财、直接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升代销和托管业务的信息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了基金代销与托管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企业年金管理中国银行于2007年成功获得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质,具备了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双资质,为企业年金业务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按央行存款准备金率存入央行后,余下部分存款只能用于发放贷款,购买股票是不许可的,会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

5,如何判断一只股票有无潜力

首先我們得分析該公司是否盈利,兩個指標進行判斷:1是每股收益率 2是淨資產收益。其次是結合該公司的行业前景如何、创新能力如何、高管层是否有开拓能力等来判断,最後是分析大盤的大趨勢,如果大盤正處於熊市的話那再好的股票也是要跌的,大多數股票都是跟大盤走的。
传统上,判断一只股票的质地,主要以净资产增长率、利润成长率等为标准;但投机方面,主要以该股票有没有利好消息、政策支撑、主力参与等为标准。。。 短线好股票 (1) 买入量较小,卖出量特大,股价不下跌的股票。 (2) 买入量、卖出量均小,股价轻微上涨的股票。 (3) 放量突破趋势线(均线)的股票。 (4) 头天放巨量上涨,次日仍然放量强势上涨的股票。 (5) 大盘横盘时微涨,以及大盘下跌或回调时加强涨势的股票。 (6) 遇个股利空,放量不下跌的股票。 (7) 有规律且长时间小幅上涨的股票。 (8) 无量(缩量)大幅急跌的股票(指在技术调整范围内)。 (9) 送红股除权后又涨的股票,此类股票的市场形象和股性都是当时最好的。 短线坏股票 (1) 买入量巨大,卖出量较小,股价不上涨的股票。 (2) 买入、卖出量均较小,股价不上涨的股票。 (3) 放量突破下挡重要趋势线的股票。 (4) 前日放巨量下跌,次日仍下跌的股票。 (5) 遇个股利好但放量而不涨的股票。 (6) 大盘上涨而个股不涨的股票。 (7) 流通盘大,而成交量很小的股票。 (8) 经常有异动,而股价没有明显上涨的股票。 (9) 除权送红股后放量下跌的股票。 天天观盘,用心观察,不难找出符合自己心愿而又能赢利的好股票。
结合该股盈利能力如何、行业前景如何、创新能力如何、高管层是否有开拓能力等来判断。
看庄家介入有多深。也就是看在底部横盘时间的长度。越长后期潜力越大。股市偐云:横有多长、树有多高。就是这个意思。
成交量换手率
一看成交量是否持续放大 二看股价重心是否处于上升通道中 三看公司业绩预期是否大增
第一超级大牛股包钢稀土(600111)会涨到400元,你信吗? 包钢稀土(600111)屡次涨停,多次上龙虎榜,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包钢稀土(600111)在稀土行业兼并重组,稀土行业原料战略储备以及公司业绩大幅增长626.77%等基本面利好刺激下,吸引了基金的眼球,成为基金重仓绩优白马股之一,很多散户也跟风疯买这只股票,成为近期的明星股,下面来说说他为什么能涨到400元的理由,投资亮点如下: 1、以其绝无仅有、空前绝后、不可替代使其成为必将超越黄金的二十一世纪最具投资价值神奇宝贵资源; 2、从近段时间欧美日等国对我国在钢铁橡胶纺织品等等的制裁性关税和对待象稀土类的资源的投诉性(强盗性)索要,可窥一斑; 3、在当今世界对于空间技术、高科技革命、新能源、新材料乃至低碳经济等等对稀土的依赖加强乃至不可或缺可见一貌; 4、当年国家发布“西部开发十大工程”之第九项的青海盐湖钾肥工程,从而成就了盐湖钾肥(000792)今天的价位,这都是源于价值发现再加上策主导下的行业趋势; 那么在包钢稀土占有“稀有、珍贵、全球急需、策”的前提下: 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认为包钢稀土不会涨到400元呢?成为股票史上第一支金子般的长线股,如果你能拿5年的话,先看一下他的周线图 2007年大牛市的时候,在2007年10月19号创下的历史价位是63.79元,昨天包钢稀土600111又涨停,价位是67。27元,已经突破2007年大牛市的最高价位了,说明他是有利的突破成功,上涨压力很小了,准备创新高的,大家继续持股待涨,最后祝大家好运!!! 你们都是高手,向大家多多学习了,人要常怀一颗感恩的心, 谢谢你们对我的支持, 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请多多包涵。,指出来,谢谢大家了, 希望大家多关注一下我们的南风金融网站 www.nfinv.com ,www.nginv.com相信您会有不错的收获的!!!

6,什么股票坚决不能买

您好,新三板的股票需要有门槛,投资风险较大。区域股权的股票根本没有投资价值。买股票就买沪深两市的。
1、暴涨过的股票 “暴涨”就是指在K线图上出现垂直上涨达两周,短时间上涨幅度在100%-200%,且中途没有任何调整,一步到位。这种股票暴涨的原因,往往是其上市公司有特大合资、兼并、收购和重组利好消息。上涨初期在市场上没有任何消息和传言,几个星期后对该上市公司的传说和消息逐渐流传,上涨到天价后上市公司才宣布明朗的特大利好消息,此时缺少技术的散户和新股民见利好出现便蜂拥而入,庄家迅速把所有低价买进的持股抛给抢入的新股民。当天出现一根历史天量后股价就像瀑布飞流直下,何处来何处去。 暴涨后的股票往往需要大约1-2年的时间来修复后才会有新庄家进入操作,所以当某只股票暴涨后不要在短期内就参与,除非是短线高手。 2、放过天量的股票 天量往往是做庄机构用利好消息在一天之内把所有或大部分筹码派发给听到消息的散户,有句话叫“天量见天价,见了天价回老家”,非常形象。股市高手往往都是“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成交量放大”。可参考大盘2002年6月24日、2008年4月23日、2008年9月22日走势中的天量。 有没有放了天量后市继续涨的股票?有,但不多,大约在0.6%左右。比较典型的有马钢股份,在2000年3月16日天量继续涨,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有突发的个股题材,机构突击拉高建仓,但后面的行情是非常快速地上涨,并一步到位。 3、大除权股票 大除权是大比例送配除权的股票,是中国市场特有的产物,即庄家利用除权改变价格对比现象的特种手段,如一只股票被庄家炒到30元利用10送10的除权价格变成了15元。除权之前往往有绝对的好消息,价格低于同类股票且基本面又“好”,吸引喜欢低价又认为基本面好的新股民,为出货创造了机会。判断大除权不买的条件一般要配合除权前后2-3周的成交量分析,如果除权前后3周中出现天量那就要遵守不买原则。 4、大问题股票 大问题股票是受证监会或相关上级执法机构处罚和制裁的股票。这种股票在受处罚的阶段庄家一时不能拉升。如果问题较大,下跌期就会更长。这种股票的消息往往在重要的证券媒体上公开刊登。如ST银广夏2001年7月之后的走势,下跌周期达5年左右,37元大跌到7.04元,根本就无法用百分比来计算。 5、长期盘整的股票 长期盘整、不随大盘涨跌,意味着这是无庄家或撤庄后的股票。这种股票往往前一阶段有放天量暴涨的情况,正因为该股无人照顾,只能长期盘整。也可能因跟庄机构被套,一时无法出局,只能在某一区间长期盘整。有机会则猛拉一下,没机会一泄千里。对于这类比较难对付的庄股,投资者宁可放弃一千,不可进入一个,应该适当回避。 6、利好公开的股票 利好公开是指大盘或个股利好公开。作为庄家的投资机构见所有散户进去,便立刻反向操作,大规模洗盘,砸到散户割肉出局为止。所以公开利好几乎没有一次使个股和大盘上涨。如2001年6月前B股的利好兑现、2002年6月24日的特大利好出现,更有2008年4月23日、9月19日的两次利好消息无不例外,见好就死。不管大盘还是个股,听到利好出现或传闻的利好兑现,不要犹豫不决,先退为主。 7、基金重仓股票 在大牛市,基金持股的数量巨大且不轻易做差价,一直持股到最高价,造成基金巨额盈利。但也正因为这一原因,当大趋势改变后不能轻易出货,最后又变成了巨额亏损。不管盈利还是亏损,这都是基金公司的事情,关键在于基金公司账户的持股情况在某个时间要公布于众,这就意味着不能做庄家,只能跟庄。只好端端的股票,突然某只基金大规模介入,就会严重影响它的内在秩序,老庄就会压盘或不得已撤庄。
单从技术层面来讲,30日均线向下运行的股票是不能买进的。一般而言,30日均线是机构庄家展开股票操作在战略战术上的生命线。30日均线向下运行的股票,要么还处于向下探底阶段,要么是在庄家建仓初期。因此,除非你知道该股存有不为人知的利好或者整个市场上已经很少有30日均线向上运行的股票了。否则,30日均线向下运行的股票还是不碰为好。
不会涨的三
废话,不赚钱的股票坚决不能买呵呵,在股市中没有万能的公式,还是要虚心学习,适时而用祝你投资顺利
创业板股票,与2001年的长虹、亿安科技、紫光股份,2007年的云南铜业、中国船舶相比有异曲同工之妙,市场是长记性的、贪婪却使大多数人不长记性,因此,那些高位买了上述股票的人会一辈子不解套。 对于这种股票,建议早日和它说再见。

7,股权转让中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困扰之一是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第二大困扰是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期要规避的法律风险(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很重要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纲领,任何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公司、股东等都必须遵守,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行为都会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二)法律的程序性风险要避免在实务中,转让方通常与受让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后,才由转让方提请该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不管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样的比例,那么转让方、受让方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法律上解除协议,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未经以上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认为无效或撤消。所以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所以,受让方与其让自己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不如在外部转让意向阶段督促转让方将“股东会讨论决定”这一程序前置。转让方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明确转让方拟出让的股份份额、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由其他股东充分讨论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让方在受让股份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调查,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以期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让人进入公司后的影响和后果,在些基础上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受让该公司的股权。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律师的事前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资质认证很重要,否则可能造成受让方的重大损失。2、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首先要对目标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及股权变更历史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其次还需要对目标公司各股东出资的合法性,重点是审查股东出资方式、数额是否符合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出资是否有抽回、各种形式的转让等。3、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固定资产所有权、专利商标权等,应该是目标公司合法完整拥有。以发现和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保证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4、目标公司合同的审查,重点了解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和其他限制性条款,特别是要审查目标公司如果有新股东加入进来后或是控制权发生变化后,其原来的合同是否还仍然有效,是否还有其他的限制。这些都会影响到受让方进入目标公司后,公司的运作是否如受让方预期的效果一样,惟有事先了解并进行评估,才能作出科学的预测及评估。5、目标公司重大债务的偿还情况,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的约定限制,如债务合同中如果约定在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准股权转让或是转让比率有比例限制等,否则应立即偿还未到期债务等约定时,应当及时应对及评估风险压力。6、目标公司是否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评估这些是否将会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及财务状况。7、通过外部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发展空间,从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等了解有无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诸如手搬迁、征用、停建、改建的远期规划,目标公司当前享受的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税收、环保等方面有无变化。8、其他渠道通过聘请的会计师、评估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准确把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在必要可能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问题进行调查。(四)股权是否有瑕疵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五)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手股东人数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人以上,所以股东转让股权不得有违反法定限制的结果,如果公司股东变为一人,还必须符合新公司法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六)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但是对于接手公司后的运营管理及控制权行使将会遇到不可遇见的风险。(七)尊重老股东的同意权、否决权和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两个特点,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缺少信赖,那么该公司就难以为继。维系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外在表现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制度的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对股东之间原有的和谐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提出了挑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与互动。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佰四十五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说,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而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的约定或转让方有过错外,转让方对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所以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来寻求触解决,但是实践当中公司内部,特别是延续股东的人为因素的障碍才是更为让受让人伤神的因素。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或是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维持良好的关系是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扫清人为障碍打下一个前期的基础。(八)自然人股东已婚须提供夫妻对方同意转让的书面协议夫妻共有财产股权转让。对于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方如果已婚,受让方还必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股权外部转让中受让人即使接受了夫或妻一方的转让,也要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经夫妻共同同意后取得该股权的。比如,可以要求转让人提供另一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夫妻双方关于个人财产的协议、夫或妻一方单方获得的赠与等证明,而且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九)目标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要准确转让股权形式多样,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无论初衷是为了避税、投资、整合市场、扩大规模等怎样的动因,但是对股权的价值评估是基础。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前期的审慎性尽调之后,受让方需要进一步开始一系列的实质性评估,这些评估机制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调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税务调查等。通过这些流程的开展便于全面、完整、真实的掌握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为股权价值评估提供有效依据。当然,在该阶段可以采取委托外部咨询机构或组织自身资源来共同实现。二、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程序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决定进行股东转让与受让后,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我们认为遵从法律程序是最起码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设计、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律师办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般要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最后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这几个步骤及经常会遇到的不同法律问题,将其汇总作出总结以期帮助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方正确把握,而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将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以致于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别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部门的法律。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要弄清股权转让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转让合同,如果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有些股东是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是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点往往是很多没有经验的又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的受让人容易忽略的环节。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必不可少股权转让方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会有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撤消的风险。3、外资企业审批前置要办理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或是经济促进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4、国有资产要评估对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5、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内容尽可能完善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程有些较为复杂,时间跨度会较大,为了稳固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重要共识,一般会在在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在谈判阶段签署多个股权转让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公司情况;转让主体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情况;交易价格确认;后续手续办理及时间安排;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排他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其中特别需要明确约定的是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6、协议内容要细化并能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1.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A、B公司拿钥匙,B、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C、D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自成立时生效。(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周期性长的过程,签定好股权转让合同后,还要进行股权的转移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且后续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涵盖法定的程序及个性化的约定,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1、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转让手续的关键环节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果是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可能采取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也可以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股权,当发生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避免损失,总之就是要受让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2、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名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更换董事或监事成员股权转让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应召开股东会就股东名称及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以要求更换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成员。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股权转让生效的风险防范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需要双方当事人按照上面所述的要点适当履行股权才能算得上实际转让。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其实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转让款能否顺利收取的风险外,对于受让方的股东身份能否顺利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新老股东的交替方能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社会公示性能对抗第三方。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除了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外,也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考虑到上述风险,股权转让双方,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警惕交易中的风险,事前加以防范。提出如下建议:1、及时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变更的义务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鉴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其与一般的民事买卖合同还是有明显差别的。有转让方的交付义务仅能表现为向公司的一种通知的义务,将转让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即在双方之间完成,受让方即可取代转让方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不过虽然此时出资的转让在双方股东之间是生效的,但其股权转让还不具备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效力。最常见的就是在股权实际转让后,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未能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存在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或是公司董事等人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其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妨碍。所以作为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后积极地采取发律师函等方式督促公司履行对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进行变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股权转让方如实告之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写入合同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有一定了解,从而对股权的价值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所以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在诉讼中,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合同是否已被变更、违约行为的确定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3、谈判成果的预先约定,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股权转让谈判过程漫长,操作程序复杂,受让方前期投入的时间和成本也较高。加上有些转让方可能会存在脚踏两只船相互比价的风险,故在股权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前,受让方承担着委托方终止股权转让谈判的缔约失败风险。所以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就分阶段商务谈判所议定的谈判成果,以谈判纪要,备忘录,意向协议的方式给固定下来,确保缔约过失责任落到实处,从而间接保证股权转让合同最终能缔约成功的概率。4、协议履行要有保证,保留中途解约权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都需要各自内部办理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从而确保整个股权转让能够按预定的目标进行,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也有可能会发生受让方在接收股权后才发现,所受让的股权之前存在1、股东未出资;2、股东出资不足;3、股东抽逃出资;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所以根据情况有必要双方签订一个保护无过错方的条款,对于股权瑕疵而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有追究过错方责任及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虽然这份协议对善意第三方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对转让双方之间是有效力的。5、股权交割前的负债风险承担责任约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未过于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因此,在负债风险分担的约定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本项约定向出让方追偿。6、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及时救济当事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股讲程序需要处处留意,需对股权转让的规则有深入的了解。总之,股权转让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慎重,以防自己处于不利境地。如果股权转让的份额比较大,最好借助专业人士防范风险,虽然会支出一些成本,但收益会更大,专业人员会最大程度减轻您的交易风险。
一、股权转让中利益相关者法律风险此利益相关的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等,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损害主要是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使股权转让行为完全被大股东所控制。以股份回购为例,在实践中,虽然公司质量的好坏可以通过回购价格体现出来,但是回购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的资产状况存在明显的或隐藏的问题而又难以体现在交易价格中,中小股东就有可能因股东会擅自作出决议而被侵犯利益,从而引发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决议的诉讼风险。这是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应重视股份回购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保护。二、债权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就是公司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后,就必然会降低注册资本,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事先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对财务业绩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防止公司在资金不充足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行为。三、股权瑕疵法律风险。实践中,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2、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综上可以看出,受让人不明知出让人存在出资瑕疵,则受让股东对该出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否则,在明知瑕疵的情况下人受让该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四、价款支付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五、股权置换(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风险。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关联公司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小股东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因此,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对表决权的保护。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加资产置换或股权加现金置换。六、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扩展资料: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风险及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应当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2、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风险及防范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提供不实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该种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不诚信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纠纷、债务等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诚然,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行为,为此,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3、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东要想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想顺利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就必须注意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在转让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制,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民商法律网-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之识别与防范
您好,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包括:(一)公司负债风险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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